2.
民國114年10月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471地號土地有部分鐵皮屋、土地公廟坐落,部分道路,其餘種植紅棗;476地號土地有部分種植紅棗、部分種植草莓;735地號有建物坐落(未見門牌),其餘為空地;844地號有部分種植水稻,其餘為道路。
3.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6.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8.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其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則以承租人為優先。
9.
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倘日後拍定,須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始能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1.
476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3.
476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735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844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