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114年6月17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439建號建物係由其一人居住使用,並做成查封筆錄在卷為憑,後雖於114年9月9日具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稱系爭建物現為第三人莊○○承租使用中,惟依查封筆錄,法院查封期日第三人並未實際占有使用系爭建物,本件系爭建物拍定後應點交。
2.
42地號土地係屬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故外國人不得應買。另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4年5月7日函覆,本件拍賣標的42地號並非建物之建築基地,可單獨移轉,且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結果,表示皆無海砂屋、地震、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