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於指界程序經地政人員在場指稱,
2.
720地號土地位於電線桿標號045502號南方約242米處,721地號土地位於前開電線桿南方約348米處,上開土地皆為整片山林,無道路可直接到達。
3.
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順序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甲標或乙標知其中一筆標的已足夠清償債權及費用,則其餘投標標的雖已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得由法院指定並得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由法院撤銷其中一筆或數筆標定之拍定。
6.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六、據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新北市政府函稱:710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保護區,720地號土地為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721地號土地惟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關於土地之使用、開發之限制,應由投標人自行查明相關規定及使用限制,依各該使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標的物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8.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0.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