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地號729土地位於土城順聖宮南側,其上有雜木林,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 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764土地係屬山坡地,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 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763土地位於地號764土地旁之山坡地,地 號
7.
758土地其上有菜園坐落,地號764土地其上有墓園、雜木林坐落,本件 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地號10土地為山坡地,與地號762土地相連,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 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債務人所設定之抵押權拍定後全部塗銷。
14.
758土地屬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地號
15.
764土地屬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保護區」;地號10土地為 非屬都市計畫區土地。土地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 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六、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 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17.
本件標的是否經協議價購,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 政管制,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8.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本件土地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 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 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標人注意。
1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20.
本件分甲、乙兩標分別拍賣,拍賣期日債務人得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 務人不予指定,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時,如賣得價金已足額清償本件債權總 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宣布 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