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在場指稱,782地號土地位於南天 母路32號西北邊之私人土地,784地號則位於上開建物西方之公、私共有土地,土地上另有農舍。
3.
950地號土地則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之公、 私共有土地,787地號土地上有承天路92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其餘土地均為雜 木林、林業用地。
4.
上述建物、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亦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由 拍定人自理法律關係。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 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 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以重 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 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本件拍賣標的依據新北市政府函示,本件拍賣標的為土城(頂埔地區)都市 計畫案之風景區,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都市 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撤銷拍賣。又未查有辦理土地徵收或協議價購等相關資料。惟現實狀況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 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12.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清登 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 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 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13.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4.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 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5.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 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 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 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