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288地號土地為龍源路高源段250巷36號前,現部分作為道路使用,部分為樹林;1662及1664地號土地附近有牛欄河橋,現均為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或地上物。另據鑑價報告內容所載288地號土地臨巷弄、1662及1664地號土地未臨路,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建物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拍定後自行協商解決,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9.
166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為「特定專用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使用情形之不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2.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