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3建號建物為三層樓透天住宅,有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275建號);一樓為一客廳、一廚房,現場斷水電,電錶拆除;二樓為三房、一衛,前陽台為增建;三樓為兩房,壁癌嚴重,嚴重漏水,全部為增建。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不動產無人占有使用,建物二樓部分及三樓全部為增建,三樓有漏水及壁癌之情形。又588地號土地非債務人所有不在拍賣範圍內,拍賣後建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投標人應自行處理。惟實際情形如何,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若債權人代理人陳述屬實而無其他不可點交之情形,拍定後得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
6.
拍賣之建物是否為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嚴重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特殊情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附近詢查,以為投標之參考。
7.
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六、275建號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且本次拍賣未併與拍賣其坐落之基地,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建物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但以有租賃關係者為限,需提出相關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執行法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