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債務人稱:拍賣之建物由債務人與家屬共同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又拍賣之建物坐落 基地非債務人所有,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惟實際情形如何,應買人仍應自行 查明注意,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
7.
本案拍賣建物,據債務人稱有漏水、滲水及壁癌,其餘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 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六、拍賣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且占用之基地非債務人所有,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 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8.
建物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需限於基地有出租建物所有人 時,並應提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