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權利範圍係全部,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建物坐落拍賣 土地上,為三層樓建物,現為空屋。本件拍定人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事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 定,房屋(含附屬建物、增建)坐落之土地是否有越界而有遭訴拆屋還地之風險,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本標拍賣之標的如無不得點交之情事,拍定後得依現況聲請點交。
4.
拍賣之建物是否為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嚴重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特殊情 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附近詢查,以為投標之參考。
5.
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後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