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依航照圖顯示727地號土地為雜木林,部分 道路(產業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現為債務人自用,道路部分供公眾 通行使用。
4.
拍賣之土地於查封時為債務人自用,拍定後除道路部分不點交,其餘按現 況點交。
5.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6.
本件土地為「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 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 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