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拍賣之不動產均無抵押權設定。2.本件拍賣之土地均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3.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4.本件 拍賣土地現況如附表所載。5.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 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 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6.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中之362地號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7.本件 拍賣標別1中之362地號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第1 項或民法第4 60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8.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 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 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 文件附於投標書。9.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 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