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現為山坡地雜木林,據債權人陳稱無人使用,惟無從正確查究權 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5.
本件分二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六、本件拍賣544-3之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 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承買人以原住民為限;並應提出主管機 關出具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