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本件分二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 六、本件拍賣489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 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 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8.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承買人以原住民為限;並應提出主管機 關出具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489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種植零星檳榔及佛手瓜,未有分管協 議,拍定後不點交,其他土地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