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標別A之不動產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6月9日、8月28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 一青山段1196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金寧鄉伯玉路二段306之12號建物的後方(或西北方)約180至185公尺處,未臨路,目視周邊鄰地概為雜草林木叢生,致難以進入本筆土地,而遙望本筆土地似亦雜草林木叢生。 二青山段123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金寧鄉伯玉路二段372之3號建物的左後方(或北方)約80公尺處,未臨路,目視周邊鄰地概為雜草林木叢生,致難以進入本筆土地,而遙望本筆土地似亦雜草林木叢生。 三中三劃測段555-11地號,位於金寧鄉伯玉路二段217巷1號等棟之集村農舍中間及邊處,其上大部分經鋪設水泥供作集村農舍之人車通行用,小部分為綠籬草地。四中三劃測段555-14地號,其上部分坐落門牌號金寧鄉伯玉路二段217巷13號之透天厝(即中三劃測段162建號建 物),部分為建物周邊通道、停車格、花台植栽。屋內格局概約為:一樓有1客廳(天花板有簡易裝潢)1套房1 廚房(有裝置廚具櫥櫃),一樓往二樓之梯間之牆面有輕微油漆脫落,二樓有2套房(前側套房天花板有簡易裝 潢、有輕微油漆脫落)1前陽台,三樓有2套房1前陽台1前露臺(露臺供作洗曬衣空間),三樓樓梯間天花板通 斜屋頂處有切口。據在場之債務人父親翁○○表示,土地皆係翁○○其所有、建物也係翁○○其出資興建,土 地建物都只是借用債務人之名登記,債務人未居住在金門,建物乃供翁○○其自住使用並擬兼經營民宿,建物 內之所有動產皆為翁○○其所有,另尚有設立社區管委會,但無規約及管理費等,僅係為申請民宿而設立之管 委會等語。
2.
標別A之建物最低拍賣價格已含附著在建物內部之廚具櫥櫃、非毀損不能分離之裝潢的價格。
3.
標別A內之土地、建物係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就標別內之土地、建物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僅就標別A內之其一不動產投標者,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