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961地號土地為巷道,1040地號土地有拍賣建物(即
3.
725建號建物)坐 落,1040-1地號土地有非拍賣標的(門牌泉厝路106之1房屋)坐落。據第三人稱,拍賣建物房地 由其承租,租期自民國(下同)112年1月1日起至116年6月30日止。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為準。拍定後不點交。
4.
上開不動產5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 總金額)。
8.
1040-1地號土地為伸港鄉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961地號土地 為伸港鄉都市計畫農業區,惟實際管制情形仍請自行向行政機關查明。
9.
1040-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查明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六、725建號建物為增建部分,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 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請應買人評估注意。
10.
第三人即承租人陳稱拍賣建物年久失修有裂痕及漏水等情形。惟其實際維護情況仍請應買 人請自行查證為準。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11.
96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之權。1040-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前該優先權人優先承購該土 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 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