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暫編32建號)之應有部分,其中暫編32建號係未保存登記建物,大部分建物面積坐落本次合併拍賣之屏東縣新埤鄉新餉潭段378地號土地上,部分建物(面積5‧71平方公尺)則占用於第三人之屏東縣新埤鄉新餉潭段
3.
379地號土地上,上開共有屏東縣新埤鄉新餉潭段378地號土地及暫編32建號建物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現為空屋,拍定後均不點交。
4.
本件拍賣之暫編32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中部分建物占用第三人之土地,占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日後亦有被拆除之風險,若將來有爭執,則以民事實體確定判決認定為準,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之暫編32建號建物總面積為365‧77平方公尺,依據重測前建物測量成果圖其中5‧7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段
6.
379地號),惟實際占用面積與重測後是否有異動,應以鑑界為準。
10.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11.
本件係拍賣屏東縣新埤鄉新餉潭段378地號土地及暫編32建號建築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及土地之共有人對共有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全部標的(土地及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前開優先購買權人之優先承買權次序如下:
13.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其餘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六、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