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3060─2地號土地現種植水蓮;3060─3地號土地現為水蓮田邊小路。債權人代理人於民國114年9月26日具狀陳報稱3060─2地號土地現水蓮種植人為債務人黃0乾之母親,與鄰地3058地號土地(所有人為債務人黃0乾之子)一起種植水蓮,3060─3地號土地現為道路。惟實際使用及作物占用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3060─2地號土地拍定後抵押權塗銷;3060─3地號土地無抵押權設定。
7.
本件3060─3地號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之作物等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土地其上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9.
本件3060─3地號土地的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10.
本件標的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1.
標的土地均係重劃區內之耕地,3060─3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下列之人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4‧共有土地未現耕之他共有人。若其中一優先承買權人應買得標,同地號之同順序或其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為
12.
2或3順位聲明優先承買者,應提出現耕之證明。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拒絕應買。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5.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17.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