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6月12日勘測時陳稱本件建物無人居住,前陽台越界鄰地99地號土地,另據在場之第三人即債務人之侄孫表示標的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另於民國96年9月21日假扣押查封時,98地號土地有門牌號碼為濱海路83巷37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一棟座落其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99地號土地,使用權屬不明,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