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0月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上有一棟無 門牌透天建物,其餘部分為建物前方之空地及建物後方之雜林,實際位置以實 測為準。據在場之債務人弟弟稱該建物門牌為新埔鎮照鏡路41號,是宗親的老 家,債務人住此處,其餘宗親偶爾回來。上開建物並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 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以上等情,本院不 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5.
本件拍賣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其上有新埔鎮照鏡段32建號建物(重測前為 照門段照鏡小段75建號),有查該32建號建物為一層土造,據前案(112年度司 執字第54006號)函詢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以113年7月9日北地所登字第11322 00738函表示,經勘查結果所示,本件拍賣土地上已無土造建材之建物。以上等 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