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45地號土地部分坐落磚造平房,部分為巷道使用,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雜林。據鑑價報告記載,
5.
423地號土地坐落未辦保存登記建物,423地號土地主要為通行道路,
6.
416地號土地未直接臨路。第三人建物及地上物非在拍賣之列,第三人建物及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是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423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10.
445地號土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11.
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全部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如不同意,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
12.
本件分3標分別拍賣,如其中1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法院逕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