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7月2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
4.
1070地號土地均為道路,1060地號土地現為空地,1062地號土地坐落267建號建物及空地,建物1樓後方、2樓及3樓屋凸均係加蓋(經測量暫編定為269建號)。債權人在場稱建物係債務人自住,無出租。惟實際情形,投標人宜自行查證注意。
5.
債權人具狀陳報,拍賣建物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地震受創及非自然死亡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依執行當日所見,執行標的僅有3樓屋簷有水泥塊掉落、鋼筋裸露之情形,於
7.
本案鑑價報告載稱:標的建物屋況不良,疑似海砂屋。請投標人自行注意。
8.
本件經現場調查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際情況不符,不得以此為由撤銷拍定。
9.
本件拍賣不動產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六、不動產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7.
106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住宅區。六、拍賣之
19.
1070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計畫道路,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
21.
本件拍賣之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22.
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23.
本件暫編269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