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拍賣之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 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7.
本件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現耕地 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六、土地上有作物,未併付拍賣。
8.
本件土地上另有墳墓,不在本次拍賣範圍,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9.
559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現況種植玉米,未有分管協議,拍定 後不點交,其他土地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