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00地號土地上坐落本件825建號建物及部分巷道;825建號建物經會同員警進入查看,無人居住,屋內堆滿物、斷電,二樓有神明桌,沒 有牌位,屋內有嚴重漏水、壁癌情事,三樓鐵皮頂樓加蓋,有漏水情形,經詢問鄰人,其 稱該屋很久沒有人居住;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於 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 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5.
本標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 有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6.
本標之土地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注意。六、本標內暫編1840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 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8.
899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恐有受拆 除之風險,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