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有磚 造建物坐落,部分為道路,部分種植果樹。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建物及果樹為 共有人所有及種植。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 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2.
上開不動產分別trial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 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5.
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 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本院逕 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6.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證明。
7.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共有人如欲 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 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 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因編號
8.
2土地訂為合併拍賣,建物所有權人如欲 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