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4乙14892二

彰化縣埔心鄉梧鳳段1102-4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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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2/1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4/1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80
保證金:
36
總坪數:
176.8
坪單價:
1萬/坪
持分地坪:
176.8 坪
總現值:
105.2 萬
拍後增值:
-74.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彰化縣 埔心鄉 梧鳳段 1102-4地號,面積 262.9 m2,持分 1/2,40 萬
2.
彰化縣 埔心鄉 梧鳳段 1102-5地號,面積 1,198.5 m2,持分 45288/119848,140 萬
法院筆錄 (6)
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有磚 造建物坐落,部分為道路,部分種植果樹。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建物及果樹為 共有人所有及種植。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 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2.
上開不動產分別trial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 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5.
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 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本院逕 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6.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證明。
7.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共有人如欲 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 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 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因編號
8.
2土地訂為合併拍賣,建物所有權人如欲 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編號
土地增值 (2)
1.
彰化縣 埔心鄉 梧鳳段 1102-4地號
262.9 m2 × (1/2) × 1,800 元 - 40 萬元
= -16.3萬元
2.
彰化縣 埔心鄉 梧鳳段 1102-5地號
1,198.5 m2 × (45288/119848) × 1,800 元 - 140 萬元
= -58.5萬元
鄰近待拍
2026/4/1
1拍 不點交
23.2 坪 / 24 萬
2026/3/11
1拍 不點交
1,123.2 坪 / 3,5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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