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4春75161

彰化縣大村鄉新興段1103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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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5/1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6/16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90
保證金:
18
總坪數:
95.9
坪單價:
0.9萬/坪
持分地坪:
95.9 坪
總現值:
72.9 萬
拍後增值:
-17.1 萬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彰化縣 大村鄉 新興段 1103地號,面積 1,267.7 m2,持分 1/4,90 萬
法院筆錄 (4)
2.
據地政人員指稱:查封土地現為未種植之田地(已翻土)。債權人陳報現為休耕 農地,由共有人種植。(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
6.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登記。
7.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 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 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登記。
8.
本件拍賣耕地如訂有租賃契約,依土地法第 107 條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耕作地出租人出賣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 權,請應買人注意。承租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 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 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土地增值 (1)
1.
彰化縣 大村鄉 新興段 1103地號
1,267.7 m2 × (1/4) × 2,300 元 - 90 萬元
= -17.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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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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