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查封之建物為債務人及家人自住。建物及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 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1354地號為社區道路使用,拍定後均不點交。
6.
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建物及1354-4地號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土地與建物應有部分定 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全部拍賣之土地及建物應 有部分一併買受。另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21號之見解, 如土地與房屋之共有人各不相同,而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基地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應以房屋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建號652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 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地之 相關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