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為茄苳路一段179巷巷道,編號2土地有平房坐落, 部分為空地,編號3土地為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土地為共有人佔有使 用。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 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 定人或承受人買受。
7.
本件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大村都市計畫(78.01.
8.
之住宅區,日後有變 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 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