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上有2棟建物坐落,其中1棟為拍賣建物即84建號建物,另1 棟為第三人建物(非拍賣標的)。另拍賣建物(84建號)查封時據債務人家屬稱,拍賣建物為 債務人自用未出租。拍定後債務人及其家屬應將建物及其坐落土地範圍交付予拍定人,如 未交付,拍定人得聲請強制點交。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如有依法不 能點交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3.
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 並書明總金額)。
8.
3建物為增建部分,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 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 被拆除之危險,請應買人評估注意。 六、債務人及相關人並未向本院陳報拍賣之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或火災受損等情 事,其相關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9.
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一併行使優先承買之權。如就 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