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4助辛28

彰化縣大村鄉源聖段566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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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8 週四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05
保證金:
61
總坪數:
89.6
坪單價:
3.4萬/坪
持分地坪:
89.6 坪
總現值:
129.6 萬
拍後增值:
-175.4 萬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4)
1.
彰化縣 大村鄉 源聖段 566地號,面積 667.1 m2,持分 1/24,20 萬
2.
彰化縣 大村鄉 源聖段 567地號,面積 119 m2,持分 1/24,5 萬
3.
彰化縣 大村鄉 源聖段 577-2地號,面積 363.4 m2,持分 1/2,120 萬
4.
彰化縣 大村鄉 源聖段 568地號,面積 3,918.1 m2,持分 10/480,160 萬
法院筆錄 (5)
2.
據地政人員指稱,
3.
567地號土地為池塘,577-2地號土地為雜林部分空地, 568地號土地為部分空地,部分三合院坐落。本件土地上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 範圍,有無使用土地法律關係及占用範圍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 件均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 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 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 定人或承受人買受。
8.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 並承受相關風險。六、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件
9.
567及577-2地號土地均已提供興建農舍, 且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上開之情由拍定人自負相關風險,請投標 人注意。又依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 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 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 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 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 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 關風險自行承擔。
土地增值 (4)
1.
彰化縣 大村鄉 源聖段 566地號
667.1 m2 × (1/24) × 3,000 元 - 20 萬元
= -11.7萬元
2.
彰化縣 大村鄉 源聖段 567地號
119 m2 × (1/24) × 3,000 元 - 5 萬元
= -3.5萬元
3.
彰化縣 大村鄉 源聖段 577-2地號
363.4 m2 × (1/2) × 3,000 元 - 120 萬元
= -65.5萬元
4.
彰化縣 大村鄉 源聖段 568地號
3,918.1 m2 × (10/480) × 8,000 元 - 160 萬元
= -94.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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