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2土地為道路空地使用;編號3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前開建物未 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均係拍賣不動產 之應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8.
編號1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大村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編號
9.
3土地之編定 使用種類為大村都市計畫商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10.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另土地上之建 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 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 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之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 狀」,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
11.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應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