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有鐵 皮建物坐落,部分為道路。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建物為共有人所有及使用。因 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 人自理。
3.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 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6.
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 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本院逕 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7.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證明。
8.
編號2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編號
9.
2土地訂為合 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編號
10.
2土地一併 買受。另編號1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 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因編號
11.
2土地 訂為合併拍賣,建物所有權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編號
13.
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記載:「梧鳳段286建號之建築基地地號為梧鳳段106
15.
1120地號。已提 供興建農舍,基地坐落:梧鳳段1065地號」,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