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1月1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810地號土地係路燈編號440226號南方368公尺處,無路可達之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3.
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4 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6.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 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
7.
本件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