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12.3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本件土地為門牌號碼福興45號(地 政提供之圖資為43-1號)建物四周之土地、部分為空地、雜林,前開建物有無占 用不明,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嗣於115.1.8會請地政測量結果顯示,本件土地上有福興路45號、無門牌建物部分占用。上開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 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占有人協商解決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8.
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 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等語,拍定人不得以將來複丈結果與本次所載 面積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減少價金或其他賠償。 六、優先承買:
9.
本件債權人、債務人即全體共有人均得參與投標,若買受 人非共有人,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 以執行法院抽籤定之。
10.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 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 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 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