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23-8地號土地為598建號建物坐落基地,523-16地號土 地作社區內、外道路使用(該道路有經過社區大門、鐵門)。建物所在社區無管理室,查封期 日透過社區大門對講機聯繫598建號建物現住人無人回應,無法進入建物確認現況。嗣執行人員 囑託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訪查,其回函稱建物現由債務人張奕琁、張詠旭及其父與其父
7.
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住宅,社區道路用地(523-16地號)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有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 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