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金拍 115竹金職方2乙

新竹縣新埔鎮照門段石門小段355-2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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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2/2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3/11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71
保證金:
74.2
總坪數:
78.1
坪單價:
4.8萬/坪
持分地坪:
78.1 坪
總現值:
108.6 萬
拍後增值:
-262.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4)
1.
新竹縣 新埔鎮 照門段石門小段 355-2地號,面積 342 m2,持分 1/6,30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新竹縣 新埔鎮 照門段石門小段 356地號,面積 903 m2,持分 1/5,330 萬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3.
新竹縣 新埔鎮 照門段石門小段 539-18地號,面積 103 m2,持分 1/6,9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4.
新竹縣 新埔鎮 照門段石門小段 539-19地號,面積 20 m2,持分 1/6,2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24)
2.
本件乙標土地:
3.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539─18及539─19地號土地為雜樹,355─2及356地號土地有一間無門牌建物,又355─2地號上有紅磚屋占用,以實測為準,356地號上有一鐵皮屋(門牌為石門3號)及部分建造中之紅磚屋。
4.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355─2地號土地現況為數透天建物及整修中之三合院座落。356地號土地現況為數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座落(包含整修中之宗祠);539─18地號土地現況雜木林;539─19地號土地現況為雜木林。
5.
另本件乙標土地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及有無使用上之限制,投標人或應買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之。
6.
本標乙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7.
本件乙標土地,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乙標優先承買權部分:
9.
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均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
10.
本件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1.
又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12.
若其中一筆土地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未行使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3.
本件乙標拍賣之539─
14.
539─
15.
355─2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六、本件乙標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
16.
本件乙標539─18及539─19地號依照土地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欄位所載,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90年09月05日」、「分割自:0539─0000地號」等註記;又經法院函詢新竹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表示該地號土地截至114年12月23日尚無建築執照核發記錄。惟本件乙標土地使用上是否有受相關法規之限制(諸如農業發展條例等),仍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20.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法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21.
本件乙標土地之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355─
22.
539─
23.
539─19地號)及丙種建築用地(356地號),該4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法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法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24.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25.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2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2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2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土地增值 (4)
1.
新竹縣 新埔鎮 照門段石門小段 355-2地號
342 m2 × (1/6) × 3,400 元 - 30 萬元
= -10.6萬元
2.
新竹縣 新埔鎮 照門段石門小段 356地號
903 m2 × (1/5) × 4,600 元 - 330 萬元
= -246.9萬元
3.
新竹縣 新埔鎮 照門段石門小段 539-18地號
103 m2 × (1/6) × 2,897 元 - 9 萬元
= -4萬元
4.
新竹縣 新埔鎮 照門段石門小段 539-19地號
20 m2 × (1/6) × 3,400 元 - 2 萬元
= -0.9萬元
鄰近待拍
2026/3/11
1拍 不點交
1,652.3 坪 / 2,300 萬
2026/3/11
1拍 不點交
52.9 坪 / 90 萬
2026/3/11
1拍 不點交
225.4 坪 / 9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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