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除3 90地號土地有臨不知名稱之道路外,其餘土地均未臨路,目視所及均為雜樹 林,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 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 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 交。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
10.
391地號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 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 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11.
本件拍賣土地均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 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12.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 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3.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 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 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 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 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4.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