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10.4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
2.
833號土地為雜 林;849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埔鎮新龍路936巷11號房屋占用;850號土地上有 門牌號碼新埔鎮新龍路946巷
3.
10號房屋占用。本件於114.9.16再至現場履 勘,738號土地為雜林;849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埔鎮新龍路936巷11號房屋、 946巷
4.
10號房屋占用,有部分雜林;850號土地上有新埔鎮新龍路946巷6 號房屋及屋旁空地占用。114.11.24再至現場履勘,依地政人員所指,
5.
788 號土地目視無路可達,遠眺皆為雜林;833號土地為雜草,似有部分為農作。實 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房屋、農作均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 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 處理。
6.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7.
因是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1.
本件土地上 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 之優先購買權。
12.
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地,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 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 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 之認定為準。 六、本件
13.
833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 地,又因全部不動產合併拍賣,故私法人就本件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 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 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4.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5.
分甲、乙二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已足清償 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 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 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保留前順序之 標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