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10.4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本件土地為雜林。本件於114.9.1 6再至現場履勘,土地情況同前。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9.
本件741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又因全部不動產合 併拍賣,故私法人就本件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 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 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六、分甲、乙二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已足清償 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 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 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保留前順序之 標別。
10.
737地號土地謄本記載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辦理禁止處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