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5年4月27日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雜草林木叢生, 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且周邊均未與道路相鄰。又本件土地有無通行鄰地之權 限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 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已拍定之價金足以清償執 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他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 亦得撤銷。 六、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應買需受同條例 第33條之限制,並應當場提出證明之文件。
4.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5.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