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5年4月27日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與同段744地號土地相 鄰,其上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且周邊均未與道路相鄰。又本 件土地有無通行鄰地之權限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 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已拍定之價金足以清償執 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他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 亦得撤銷。
5.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 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