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與鄰地混合使用,現為種植農作。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之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倘拍定後 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又土地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相關爭議應由拍 定人自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 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 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 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 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 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 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 買。
9.
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民法 第460條之
11.
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 權之順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12.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 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
13.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14.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 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 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 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