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有鐵皮建物坐落。惟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包括土地上之 建物,建物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皆請自行處理,故土地拍定 後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其他共有人即 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 買。二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 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 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三如有數優先承買 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 訴訟救濟。
9.
他項權利:無。 六、其他事項: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 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 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 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