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10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新北市 萬里區大坪段339地號(下稱339地號)其上坐落門牌新北市萬里區二坪29號、30 號、31號、31-1號、31-2號及32號(廢棄空屋)全部占用其上,其餘為雜木 林。」等語。339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丙種建築用地, 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 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依114年10月出具之鑑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坐落門牌:萬里區二坪28之 1號建物東方距離約60公尺處,位於大坪道路北方距離約63公尺處,臨寬約2至4 公尺之產業道路;現勘時有地上物民宅六棟,建物門牌為新北市萬里區二坪29 號、30號、31號、31之1號、31之2號及32號,另勘估標的北方距離約81公尺處 有高壓電塔之嫌惡設施」、「(一般註記事項)依臺北縣政府98年3月30日北府地 籍字第09802350571號公告屬地籍清理查辦依第3條第7款之土地」等語。
4.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上倘另 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上開建物及其他定著物、農林 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 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拍賣公告所載關於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請見不動產附表使用情形 欄),係依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時之敘述。惟標的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 否確如地政人員所述?有無錯誤?有無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應買人於 投標前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拍賣土地1筆。系封土地上倘有建築物,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 或民法第426 條之2 第1 項規定(即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 地承租人)之情形,建物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院於拍定(應買、承受) 後,依法始得通知建物所有人是否主張優先承買,倘經建物所有人主張以同一 條件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表示同意(視 為不爭執)、或雖有爭執然建物所有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 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 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 (應買、承受)人,不得異議。
11.
本件拍賣土地1筆。倘第三人主張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 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 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且原拍定(應買、承 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雖有爭執然第三人已 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該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 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 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 人,不得異議。
12.
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 即便拍定(應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 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13.
本件拍賣之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 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相關機關(例如:新北市政 府)查明注意後,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