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有一平房鐵皮建物坐落,大部分為雜樹、雜 草空地,部分為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標的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上開建物及地上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建物及地上物占有使 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拍定 後建物及地上物及其占用部分不點交,其餘土地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 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 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 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9.
他項權利:抵押權及地上權於拍定後塗銷。六、其他事項: 一拍賣標的為山坡地保育區,相關套繪管制及使用上、法令上之限制,請應買 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拍賣之土地有使用上、法令上之限制為 由聲請撤銷拍定。二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 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