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748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114年8月11日現場查封時,4274建號建物目前由第三人葉○伶占有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 該屋,其與債務人為朋友,因債務人尚有向其借款未清償,故無償使用該屋,雙方無訂立租約 或使用借貸契約。有配附編號4號停車位,亦為第三人葉○伶占有使用。747地號土地為新北市 淡水區大旭社區內之部分大樓坐落基地,部分為道路用地及新北市路燈編號421419號燈桿東方2 公尺處之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9.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六、經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回覆稱本件建物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案件,經函詢臺 北市政府消防局,回覆稱自107年迄今未曾受理本件建物之火災案件,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 局,回覆稱本件建物是否屬地震受創或高氯離子建物,並無相關紀錄可稽。本院已盡查明義 務,並揭示現況調查情形供應買人參酌,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仍難保證本件標的絕無足以影響 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故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 或周遭四鄰查明注意。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 擔保責任。
10.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淡水都市計畫案住宅區,有關都市計畫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 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11.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因標的之同一性及實體私權關係並無變更,其面積應以 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當事人皆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2.
本件倘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 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 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