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4月21日現場指界時,318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427042號燈桿 東北方約20公尺處之雜木林,目視所及無建物或地上物坐落。惟現在實際情形 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8.
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 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