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18建號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4年12月18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之保全人員稱,債務人至目前為止積欠管理費約3萬多 元,編號
3.
115之停車位為機械式車位;另據地政人員指出,642-
4.
653-4地號土地分別坐 落於門牌為中正東路2段81號北方
5.
7公尺處;653-5地號土地坐落於燈桿編號429151西北方22 公尺處,其上均無建物。115年5月7日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1918建號建物現無人居住,僅兒子 自國外回來會住幾天,編號
6.
115之停車位在B5,且為2個兒子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除1918建號建物外,其餘8筆建物之主要用途均為社區活動中心。
8.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5年8月4日函復稱642-3地號土地,係92使字第395號使用執照(89建字 第134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653-
9.
653-5地號土地,係92使字第402號使 用執照(89建字第225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 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 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10.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11.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