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918建號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12月18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之保全人員稱,債務人至目前為止積欠管理費約3萬多 元,編號
4.
115之停車位為機械式車位;另據地政人員指出,642-
5.
653-4地號土地分別坐 落於門牌為中正東路2段81號北方
6.
7公尺處;653-5地號土地坐落於燈桿編號429151西北方22 公尺處,其上均無建物。115年5月7日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1918建號建物現無人居住,僅兒子 自國外回來會住幾天,編號
7.
115之停車位在B5,且為2個兒子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8.
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除1918建號建物外,其餘8筆建物之主要用途均為社區活動中心。
9.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10.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