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0月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42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淡水 區重建街1巷2號西北北方約10公尺處,作為小公園使用。上開公園設施及作物 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 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