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5年2月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稱,906地號土地為國花幼兒園,有建物占用,為共有土地,興建時土地持有人知悉,但無書面契約;
5.
936-1地號土地為國花幼兒園之操場及棚架占用。據債權人115年3月9日 查報,上開土地非為法定空地,無建造執照,國花幼兒園為共有人所建。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 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