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3月2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
4.
63地號土地目視所及均草木叢生,57地號有部分土地上栽種蔬菜。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上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作物收取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 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 投標。
7.
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3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 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0.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11.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 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